(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DBM 预算和管理部和贸易和工业部联合通知第 1 号1995 年 12 月 29 日 2-95 日 ] 《一般拨款法》1.0 中拨款的全国工业化基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 1.0 目的 本通知旨在制定关于全国工业化拨款的发放和使用的统一指南/程序根据 RA 7368,关于《一般拨款法》的基金。 2.0 第 7368 号基本共和国法,也称为《全国工业化法》(CIA),规定设立全国工业化基金 (CIF),作为财政援助的来源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由国家预算拨款并由双边和多边来源补充。该基金将借给合格的支持者,用于通过在每个城镇分别建立不超过 P30M 和 P40M 的制造、加工和相关产业来加速全国工业化的项目。该基金的拨款期限为五 (5) 年。 3.0 术语定义 3.1 全国工业化基金(CIF)——《一般拨款法》中规定的拨款,应作为全国工业化项目的财政援助来源。 3.2 合格企业——这些是位于任何直辖市或城市的制造、加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由相应直辖市或城市的地方全国工业化委员会 (LCIB) 根据第 7 节中的标准和指南认可/批准,以及中央情报局和全国工业化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实施规则和条例的第 9 条。...
《一般拨款法》中批准的全国工业化基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2-95]pdf预览版《一般拨款法》中批准的全国工业化基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2-9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