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银行和准银行收取的年度费用计算的修正[BSP 通告第1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28日
(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BSP 通函 NO. 101,1995 年 12 月 28 日 ] 对从银行和准银行收取的年费的计算的修正 根据 1995 年 11 月 22 日货币委员会第 1338 号决议,批准了计算从银行和准银行收取的年费的新基础银行和准银行,《条例手册》第一、二、三、四卷现修正如下: 第一卷——商业银行 第 1 节第 1608 节特此修正如下: “第 1608 节。银行和准银行——为了计算应向银行和准银行收取的年费,“可评估资产总额”一词应为 RA 7653 第 28 条下称为总资产的金额{end-of-每个资产负债表的月总资产,扣除手头现金和银行应收款项,包括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和国外银行},加上信托部门账户。“银行的规定年费率{股票储蓄除外和贷款协会( SSLAs) 和农村银行 (RBs)} 和准银行,从 1993 年第二季度开始及以后的每一年,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年费率 = (0.005 x Aggregate GOI) Aggregate AAAs 其中: Aggregate GOI = 特定评估期内银行(SSLA 和 RB 除外)和非银行类准银行的合并总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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