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学习许可[BI IMMIGRATION MEMORANDUM ORDER NO. 94-076]
(纳尔)卷。 5号1994 年 4 月 2 日至 6 月 [ BI 移民备忘录命令编号。 94-076,1994 年 5 月 17 日 ] 特别学习许可根据 Sec。经修订的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9 (f) 条,非移民,有足够的资金在菲律宾接受教育和支持,至少年满 18 岁,并寻求临时进入该国,并且仅出于在移民局长批准为此类外国学生申请的大学、神学院、学院、学院或学校修读高中以上课程的目的,可签发学生签证。然而,鉴于他的特殊情况,并考虑到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和自我提升,否则可能没有资格成为学生的外国人可能会被移民专员授予特殊学习许可(SSP) ,作为第 2 条规定的例外。 《移民法》第 9 条 (f) 款,根据并遵守此处规定的指导方针: 1. 下列外国人可在适当申请后获得 SSP:根据 Secs. 获得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的受抚养配偶和/或未满二十一 (21) 岁的未婚子女。 9 [d]、9 [e]、9 [f] 和 9 [g],或根据 Secs 的特殊非移民签证。 《移民法》第 47 [a] [2] 和 47 [b] 条;或根据 1988 年 6 月 8 日第 33 号法律指示和第 33 号法律指示的临时居民签证 (TRV)...
特别学习许可[BI IMMIGRATION MEMORANDUM ORDER NO. 94-076]pdf预览版特别学习许可[BI IMMIGRATION MEMORANDUM ORDER NO. 94-07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