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盈利要求相关的修正案[BSP 通告第 10 号30, s.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6月30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30, s.1994, June 30, 1994 ] 与盈利要求相关的修订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4 年 4 月 22 日的第 372 号决议中批准了以下与盈利要求相关的修订:外币存款单位(FCDU)的维护;湾。设立分支机构; C。接受/创造活期存款;和 d。旧银行的信托、其他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 (IMA) 如下: 1. 1389 号通知第 71 条第 2 项特此修改为:“2. 旧银行也可能被授权经营 FCDU ,前提是它们的净资产或合并资本账户至少为 5000 万披索,并具有上述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最低资格,但要求的盈利经营期为一 (1) 年而不是两 (2) 年。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此盈利能力要求: a. 银行注入的额外资本超过了储蓄银行所需的最低实收资本或此运营/服务所需的总资本,使用以下公式:1) 预期净利润一年应以正常经营的储蓄银行上一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基本最低实收资本要求相乘确定根据第 2106 节,旧银行适用。这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如果银行运营至少一年,该银行将获得行业平均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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