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取消合作社注册证书的政策(1994 年 9 月 13 日,董事会第 328 号,S. 1994)[CDA (OP) 备忘录通告第94-009,第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9月13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CDA (OP) 备忘录通函编号。 94-009,第1994, September 13, 1994 ] 关于暂停/取消合作社注册证书的政策(1994 年 9 月 13 日第 328 号董事会决议,S. 1994) I 本备忘录规定了暂停/取消证书的政策合作社登记。 II 本政策的目的 本政策应规定在暂停/取消合作社登记证书方面所需采取的程序。三、法律依据 《合作社法典》第 68 条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以下列任何理由暂停或撤销合作社的注册证书: a. 以欺诈方式取得注册; b.为非法目的而存在; c. 不顾当局通知,故意违反本守则或其附则的规定; d. 故意不以合作方式运作; e. 未能达到要求的最低数量合作社的成员。”此外,第 69 条规定,如果合作社自注册之日起两 (2) 年内未能开展业务和运营,或合作社两 (2) 年未开展业务,管理局可命令其解散。连续几年。 《实施细则》第 2 条第 5 款还规定,任何合作社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应当作为撤销/注销合作社登记证书的理由。四、谁可以暂停/取消合作社登记证书 地区合作社主任在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后,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错误合作社实施暂停/取消制裁。...
关于暂停/取消合作社注册证书的政策(1994 年 9 月 13 日,董事会第 328 号,S. 1994)[CDA (OP) 备忘录通告第94-009,第1994]pdf预览版
关于暂停/取消合作社注册证书的政策(1994 年 9 月 13 日,董事会第 328 号,S. 1994)[CDA (OP) 备忘录通告第94-009,第199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