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3 号通函条款的修订1,日期为 1993 年 7 月 30 日,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关于在再贴现窗口下对合格票据进行再贴现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三册[BSP 通告第52 年代。 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11月08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52 年代。 1994 年,1994 年 11 月 8 日 ] 对第 3 号通函条款的修订1,日期为 1993 年 7 月 30 日和书籍 I-III 的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再贴现窗口下合格票据的再贴现的手册第 1 节。第 1271.1 小节(第 I 册)、2271.1(第 II 册)和条例手册第 3271.1 条(第三册)特此修改为:“贷款价值、再贴现和贷款利率。- Bangko Sentral 再贴现工具的贷款价值和再贴现率如下: 合格的文件贷款再贴现率 价值 (年百分比) 农业生产、家庭和小工业信贷、通用营运资金融资和其他短期信贷 80% 低于 91 天国库券利率的一 (1) 个百分点 每三 (3) 次修订) 月 前提是出口信贷的贷款价值为 100%。银行可以对其再贴现票据收取的贷款利率没有上限。但是,银行提供的利差应为受到 Bangko Sentral 的密切监控,以确保这些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一致。”现有通函中与上述不一致的规定视为已被取代。...
对第 3 号通函条款的修订1,日期为 1993 年 7 月 30 日,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关于在再贴现窗口下对合格票据进行再贴现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三册[BSP 通告第52 年代。 1994]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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