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OP 行政命令编号。 40,1993 年 2 月 24 日 ] 菲律宾国家警察武装部队人员的治疗规定指南,他们面临行政和刑事指控菲律宾武装部队 (AFP) 和菲律宾国家警察 (PNP) 从事犯罪活动,加上一些军事/警察单位之间似乎缺乏协调,对 AFP 和 PNP 的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只要在 AFP 和 PNP 的制服队伍中存在不称职和流氓,关于他们的邪恶行为的报道,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与包括前士兵/警察和/或平民在内的其他人一起进行,都将被视为受到公众和国家领导层的负面影响,以至于将我们身穿制服的人的值得称赞和实质性的成就退居幕后;鉴于,从 AFP 和 PNP 驱逐不良分子的动力必须是无情的,更重要的是,军事/警察组织必须带头将自己的罪犯绳之以法:现在,因此,我,FIDEL V. RAMOS,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 在民事法院可审理的未决刑事案件的军事/警察人员行政开除的行政案件中,根据以下规定授权和授权现行法律、规则和条例,解除他的军队/警察部队和释放羁押,应与将他的案件移交给民事司法当局以采取适当行动同时和同时进行;但是,如果此类军警人员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军警组织应与政府检察官协调,积极帮助建立并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其后,获得法院命令,将他在接受审判期间接受军队/警察拘留,以确保他在法庭听证会期间出席;并进一步规定,在此期间,必须立即收回发给他的枪支、弹药和所有其他政府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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