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撤销合作社注册证书的权力[CDA 备忘录通告第93-004 秒。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3月24日
(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93-004 秒。 1993 年,1993 年 3 月 24 日] 暂停或撤销合作社注册证书的授权 以下引用的是第 45 号决议,s。 1993 年 1993 年 3 月 23 日,即:“第 45 号决议,第 1993 年第 1993 年决议,特此决议授权所有区域合作社董事,因为他们在适当的通知和听证后被授权暂停或撤销证书,以下列任何理由在其各自经营区域注册的合作社的注册: 1. 以欺诈方式获得注册; 2. 存在非法目的; 3. 不顾管理局通知,故意违反菲律宾合作社法典或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4. 故意不以合作社为基础经营; 5. 未达到合作社要求的最低成员人数;以及 6. 未能开始营业和经营在其注册证书上显示的日期后两 (2) 年内,或连续两 (2) 年未能开展业务。批准。”供您参考并严格遵守。采用:1993 年 3 月 24 日(新加坡) EDNA E. ABERILLA 主席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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