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公共事业车辆登记证明[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3-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4月20日
(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93-006,1993 年 4 月 20 日] 提交公共事业车辆登记证明 委员会的政策是整理数据并持续监控运营商登记的授权单位数量以及在其指定路线上实际运营的数量。因此,从今以后,所有机动陆上公共交通服务的经营者都必须在收到公共便利证明后三十(30)天内向董事会管理信息处提交登记证明的副本和如此登记的授权单位的正式收据。未能在本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要求的,董事会将有充分理由自动取消或撤销未注册单位的权限。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向 U.P. 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通过:1993 年 4 月 20 日(新加坡) DANTE M. LANTIN 主席(新加坡) NABOR C. GAVIOLA(新加坡) PANAMBULAN M. MIMBISA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提交公共事业车辆登记证明[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3-006]pdf预览版
提交公共事业车辆登记证明[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3-006]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