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门令编号124, 1992 年系列[KKI (DTI) 部门行政命令编号。 3 S. 1993]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KKI (DTI) 部门行政命令编号。 3 S. 1993, June 30, 1993 ] 修订部门令124,1992 年系列第 1 节。 D.O. 第 1 节第 124 条特此修订为:“第 1 节。指定 DTI 省级办事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 (a) 根据菲律宾消费者法 (RA 7394) 第 160 条任命消费者仲裁官,省级办公室主任和主管/看守人特此指定为代理消费者仲裁员。 (b) 当省级办公室需要额外的代理消费者仲裁员时,应要求其区域主任指定一名或多名官员/属于提出请求的省办事处或另一个省办事处的雇员,作为提出请求的省办事处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该请求应有充分的理由。特此授权区域主任在其各自区域内批准省办事处的上述请求. 根据具体情况,区域主任可以指定区域法律办公室rs 作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省级办公室的额外代理消费者仲裁官。”第 2 节。 D.O. 第 2 节特此将第 124 条修改为:“SEC. 2. 管辖权。- DTI 省办事处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应具有原始和专属管辖权,以调解、审理和裁决因违反“贸易和工业”而引起的消费者案件消费者法的规定”,哪些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各自的省内,或任何违法/犯罪的基本成分发生在各自的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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