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第 2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的条例7649,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10 条,经修订,要求预扣可抵扣的增值税。 10-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16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KRI 收入条例 NO. 1993 年 6 月 16 日,10-93 号] 实施第 2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的条例。 7649,进一步修订了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10 条,要求预扣可抵扣的增值税。部分 1. 范围 -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245 条的规定,与第 7649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相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规范预扣和汇缴税款的方式因政府购买应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款项。第 2 节. 定义 - 在适用本法规的规定时,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政府是指政府的所有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地方政府单位(省、市、市和描笼涯)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GOCC),包括其地区/地区办事处、分支机构和单位。湾。承包商是指所有向政府提供服务的卖方,根据经修订的 NIRC 第 102 条缴纳 10% 的增值税,无论其履行是否需要锻炼或使用体力或脑力。 C。办公室首长是指上文 (a) 中定义的“政府”的最高行政官员。例如: 办公室主任 公路公共工程部 (DPWH) 秘书 DPWH 区域办事处区域主任 DPWH 地区工程师工程办公室 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总裁 PNB 分行经理 省政府州长 Barangay Barangay 队长 SECTIO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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