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码 (TIN) 的发行和使用,并进一步定义违规行为并提供处罚。 13-93]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KRI 收入条例 NO. 1993 年 8 月 31 日 13-93 日] 规定新纳税人识别号码 (TIN) 的发行和使用,并进一步定义违规行为并提供处罚。第 1 节范围——根据第 236 节与《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4 节和第 245 节有关的规定,特此颁布这些条例,以规定新纳税人识别号的发放和使用要求( TIN),并对违反新 TIN 系统实施的此类要求的行为进行定义和处罚。第 2 节. TIN 的覆盖范围——只有被要求向国税局 (BIR) 制作、提交或提交报税表、声明或其他文件的人才能分配和签发 TIN。其中包括现有员工或新员工/工资收入者、返回或新的海外合同工 (OCW) 以及现有或新的自雇纳税人/企业实体。第 3 节 TIN 的使用——新的 TIN 将取代纳税人帐号 (TAN)、增值税登记号、非增值税登记号和预扣税代理人识别号。因此,每个纳税人只能签发和使用一个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应在所有需要注明上述任何数字的文件、文件和/或记录上注明。新 TIN 应反映/叠加在所有未使用/未开具的增值税或非增值税收据/发票上。随后打印的所有收据/发票均应包含 TIN,并在 TIN 的最后一位数字之后放置字母“V”(增值税注册)或“NV”(非增值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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