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OP 执行命令编号。 122, 1993 年 9 月 13 日] 提供散装枪支的交出和许可,并为所有枪支建立中央记录单位鉴于,执法机构的报告显示,仍有大量无牌枪支,包括根据 1990 年 1 月 4 日第 6 号总统国家紧急备忘录命令尚未重新注册且已被视为无牌枪支的枪支,其中大部分可能由可能希望根据现行法律交出或许可的人拥有;鉴于,让这些无证枪支持有人有机会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许可证符合国家利益。现在,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866 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包括许可证过期超过六 (6) 个月的人,可在本行政命令生效后三 (3) 个月内,将其交给菲律宾国家警察并申请持有该枪支的许可证,前提是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持有资格。第 2 节。任何人交出枪支后,在交出枪支之日起六 (6) 个月内,经菲律宾国家警察局长批准,可将其转让给任何合格的个人、公司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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