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1/1994 年 1 月 - 3 月 [ BC 海关备忘录命令编号。 1993 年 11 月 15 日 62-93 号] 外国卷烟转运 为保障临时入境和转运到外国港口的进口卷烟的出口,现规定下列措施,以补充现行适用的其他措施关于主题: 1. 转运申请必须附有每个入境集装箱上的卷烟数量和种类清单。 2. 如无法提供该清单,可根据每个进港集装箱的拆箱报告提供与上述第 1 项相同的信息,申请临时批准。 3、根据上述1、2所列的卷烟品牌,如果有国内市场流行的卷烟品牌,审批机关应当向本局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通报。后者随后可以进行监控和监视操作,但不会对申请的处理造成不当延误。应要求船舶代理人提供船舶航行计划以供参考。 4. 在承运船离开后四十八 (48) 小时内,船务代理必须向营运副署长提交货物提单副本和船舶出境外国货物舱单。 5. 申请转运此类货物的船公司/代理人应在承运船舶离开后十五(15)日内提交收货人收到货物的证明,连同经证明的目的港当局提交、接收并正确盖章的入境外国舱单的真实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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