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 OCWS 的合同最低要求和允许的薪水和工资[POEA 备忘录通告第01 S. 198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2月18日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01 S. 1986, February 18, 1992 ] 重申 OCWS 合同的最低要求和允许的工资和工资 根据引用的《海外就业规则和条例》第 V 卷第 1 条第 1 和第 3 节的规定即:“第 1 节合同的最低要求。以下应被视为雇佣合同的最低要求: a. 正常工作时间的保证工资和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服务的加班费,两者均应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b. 从雇用地点到就业地点和返回地点的免费交通; c. 免费的紧急医疗和牙科治疗和设施; d. 终止合同或服务的正当理由e. 工人的补偿福利和战争危险保护; f. 在工人死亡的情况下将其遗体和财产送回至雇佣地点或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事先与工人的近亲和最近的菲律宾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地区劳工中心安排妥当处理; G。将工人的工资、津贴或分配款汇给其受益人; H。充足的食宿设施;一世。工人申诉机制。 “第 3 节允许的工资和工资。为海外就业雇用的工人应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领取工资或工资。主管部门应对工作场所现行的工资和工资进行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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