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CDA,1992 年 5 月 22 日 ] 合作社章程和合作社附则的修订注册指南 合作社发展局,根据第 6939 号共和国法第 3(m) 条,根据菲律宾《合作社法》第 18 条,特此通过并颁布本指南,用于登记合作社章程和附则的修订,引述如下:“第 18 条。附则——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并出于合法目的,合作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事项可经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二(2/3)表决后进行修改,但不影响反对成员根据第 31 条和第 32 条行使撤回其成员资格的权利。合作文件。修改应通过划线或以其他方式适当地表明所做的更改以及经合作秘书和大多数董事宣誓正式证明的副本来说明该修改已通过所需的投票正式批准的事实成员。对合作条款的所有修改应提交给合作发展局。修正案应在合作发展局批准后生效,或者如果管理局因非合作社的原因未采取行动,则自提交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生效。” 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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