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DENR 行政命令 NO. 1991 年 6 月 24 日 31 日 ] 根据 1987 年第 192 号行政命令第 3、5(c) 和 7(c) 节修订的合同造林指南,也称为“环境与自然部重组法”资源”,并根据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建议、实施国家造林计划 (NFP) 的经验教训以及燃料成本高昂,特此修订合同造林指南如下: 第一条 初步规定 第 1 节政策声明——根据 DENR 实施重新造林应遵循以下政策: 1.1 重新造林活动应通过家庭、社区和公司承包商与私营部门密切合作进行.只有在得到部长或其正式指定的代表的事先批准后,才能由行政部门实施重新造林; 1.2 为促进社会公平和农村发展,优先与当地高地家庭和有组织的善意社区签约; 1.3 重新造林承包一般应包括三(3)个连续阶段,即: a)测绘和规划; b) 综合场地开发; c) 监测和评价。活动——任何场地开发活动的具体合同,例如:苗木生产、场地准备、种植/补种、维护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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