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禁令[CSC 备忘录通告编号3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7月04日
(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1 年 7 月 4 日 30 日 ] 吸烟禁令 根据 1991 年 7 月 4 日 CSC 第 91-787 号决议,公务员委员会特此通过并颁布以下禁烟令: 1. 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即: 政府办公室、建筑物、医院、医疗、牙科和眼科诊所和药房内,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内部或电梯、食堂;在所有级别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室和校舍内,但对于所有大学及更高级别,该禁令仅适用于教室和校舍内的所有其他封闭房间,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公共研究室/区域;在所有用于集会或集会的封闭政府场所内,如食堂、教职工室、教职员工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政府储存的地方,例如储藏室或档案室或易燃液体和可燃材料的载体,包括政府车辆或船只。 2. 上述禁令不适用于已指定为吸烟区且通风良好且有排气扇的区域。 3. 应提供清晰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张贴在显眼处。 4. 吸烟行为包括携带点燃的雪茄、香烟、烟斗或其他吸烟用具。任何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被视为纪律处分的理由。本备忘录自批准后生效。通过:1991 年 7 月 4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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