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1991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中国机械工程委员会第 4 号决议1991 年 10 月 21 日 30 日 ] 修订董事会规章第 7 节,鉴于 C.A.第 294 号——由 R.A. 修订的“机械工程法”。第 5336 号和 P.D.第 223 条,根据其第 22 条没有具体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的及格分数或评级;鉴于,P.D.第 223 号,根据其第 6 节 (g) 项,如果规范该行业的法律没有规定,委员会可在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确定适当的及格综合评级;鉴于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在其规则和条例第 7 节中规定,一般平均评级为 75%,后来于 1984 年 1 月 25 日在 Res.第 2 号(经委员会批准并在 1984 年 2 月 20 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第 80 卷,第 8 期,第 1168-1169 页),即:“第 7 节。候选人总平均分不低于 75%,任何科目不低于 60% 才能及格。第三次同级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再次参加考试,直至上次考试后至少一年过去了。”鉴于公平、适当和统一性谨慎和明智地要求董事会在其他工程执照考试中采用 70% 的一般及格平均分,这是衡量注册或注册候选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标准该专业的执业执照,与参加考试时遇到的技术方面和难度程度相符;鉴于董事会在 1991 年 4 月的机械工程执照考试中采用了 70% 的一般及格平均分,任何科目的成绩不低于 50%,现在,因此,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力,由董事会,因为它特此决议,修改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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