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28, February 19, 1990 ] 关于没收、处理和处置假冒伪劣纸币和硬币及其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传真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 1990 年 2 月 9 日货币委员会第 155 号决议,第1982 年 7 月 23 日的第 883 号特此修订为:“关于没收、处理和处置假冒伪劣纸币和硬币及其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传真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共和国法》第 52 条第 265 号,经第 72 号总统令修订,也称为中央银行法,内容如下: “第 52 条。发行权——中央银行拥有在境内发行货币的唯一权利和权力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公众还是私人,均不得将货币委员会认为可能流通的纸币、硬币或任何其他物品或文件投入流通作为货币,未经银行事先授权,不得复制或模仿中央银行票据的传真。 “货币委员会可发布其认为适当的规定,以防止外币替代货币的流通,以及防止复制中央银行票据的复制品。 “中央银行有权依法进行调查、逮捕、搜查和扣押,以维护货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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