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1 NO.1 / 2000 年 1 月 – 3 月 [ 海关备忘录订单号28-90, March 28, 1990 ] 没收债券的程序 为补充 CMO 129-88 和 70-89 的规定,特此规定没收债券的程序如下: I. 没收前 1. 从进口时和出具保证金时,清算计费部门应复制所有必要的条目和/或证明文件,并将其副本提供给保证金部门和收款处。所有条目的原件应视为安全文件,保存在清算计费处(用于消费条目)和WDRD(用于仓储条目)的安全存储区,由专门指定的人员处理和控制管理所述限制区域; 2、债券到期后,债券事业部应从LBD(消费分录)或WDRD(仓储分录)中调取/调回分录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如果条目和/或证明文件丢失,应遵循 CMO 70-89 的规定。否则,该局应自行启动重组上述文件或出示保函政策的海关副本。 4. 入境口岸海关关长应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有关支付保证金的到期和/或提交文件,以满足取消保证金的条件。在没有此类解决或提交第 4.6 款中提到的所需文件的情况下,CMO 第 II 条的行政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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