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DENR 行政命令 NO. 62, 1990 年 6 月 27 日] 征收使用木材资源的环境费 根据第 705 号总统令第 64 条和 1990 年 6 月 4 日第 298 号总统备忘录命令,指示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通过为规范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提高政府在木材生产中的份额,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必要的措施,现发布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对天然林木材生产征收环境费.该费用将用于抵消采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应在木材许可协议持有人和其他参与天然林采伐的被许可人支付的常规森林费用、重新造林押金和其他税费之外收取,但发现的除外。在正式批准的鱼塘租赁协议和适用不同环境费用评估计划的私人土地中(部门行政命令第 121 号,1989 年系列)。第 2 节. 第一组和第二组木材的环境费应基于原木登陆和/或原木池进行的原木缩放,并应根据 FOB 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20%) 评估,该价格应为每六个月设置一次。 1990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环境费为 500 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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