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DENR 部门行政命令 NO. 71, August 09, 1990 ] 森林土地管理协议 (FLMA) 授予和管理的实施指南 根据 1987 年 7 月 25 日第 278 号行政命令、DENR 第 39 号和第 86 号行政命令系列中包含的政策1988 年和 DENR 备忘录 Circular 11, Series of 1988, (MC 11, S. '88) 并为加强国家造林计划的实施,颁布了以下指导方针,用于授予和管理林地管理协议 (FLMA)。第 I 条 基本概念和原则 第 1 节 根据国家造林计划,合同造林为种植树木/多年生植物提供初始资金,并在大约三 (3) 至四 (4) 年内保护和维持树木。第 2 节. 在 3 至 4 年建立阶段的最后阶段,由 DENR 代表的政府与保护、维护树木/多年生植物并从中受益的社区、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有资格的各方签署协议。这些协议应称为林地管理协议(FLMA)。与 DENR 签署此类协议的各方应称为林地管理者 (FLM'S)。第 3 节 FLMA 应授权 FLM 收获、加工、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在 FLMA 覆盖的土地上种植的产品。同时,FLM 有义务执行以下操作:通过 DENR 向政府支付销售收入的生产份额,金额足以为每公顷 3-4 年树龄的树木重新造林一公顷裸地给 FLM;通过实施保护、维护、套种和重新种植,确保土地上的树木/多年生植物得到保护;筹集可用于重新造林额外土地的资金,从而传播重新造林的财务环境效益;履行本命令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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