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通函编号50 年,1990 年 10 月 29 日] 致:所有省和市检察官及其助理和州检察官 主题:“JOHN DOE”信息 已请本部门注意一些检察官对以下人员提交信息的做法/除了仅被标识为“John Does”/没有特别描述以区分他们或将他们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这种做法导致了随后被捕的人的姓名被替换为信息中的“John Does”的情况,即使案件记录中现有的证据并未显示前者与被捕者之间有任何实质同一性。后者。针对“John Does”的逮捕令/无法或不愿指认他们的证人/具有一般逮捕令的性质,是长期以来被禁止和诅咒的一类令状之一,“完全颠覆了当事人的自由”。 "逮捕令应特别描述被扣押的人,这违反了宪法禁令。 (Pangandaman 与 Casar/159 SCRA 599)。此后,作为本部门的政策事项/每当提出涉及“John Doe”的投诉时,您在此被指示: 1. 从证人那里获得其他适当的描述以特别描述“John Doe”以区分他或设置他2. 仅当证人的 swom 陈述中出现的对该“John Doe”的描述与该人的描述基本一致时,才在信息中放置一个新名称来代替“John Doe”放置在“John Doe”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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