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PRA 决议 NO. 007,1990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提交投资证明和支付年费的规则和条例的拟议修正案 解决:对规则和条例第 VIII-A 条第 2 款第 4 节的拟议修正案关于提交投资证明和支付年费的第 1037 号行政命令(见下文附件“A”),特此批准,但须提交有关此事的新指南。 “一致通过。”通过: 1990 年 11 月 27 日(新加坡元) ROMEO T. TESTON 公司秘书 附件“A”提议对执行第 1037 号行政命令第 4 节的规则和条例第 VIII-A 条进行修订。 xxx 2. 必须有投资证明或证据,例如但不限于股票证书、销售契约、产权证和其他合同、文件或文书证明所有权或所有权的,这样的投资。应提交证明投资的原始合同、文件或文书以供核实,并应在批准其投资申请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将原件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或复印副本提交给管理局。将其存款转换为投资,或者如果退休人员申请人年龄低于五十(50)岁,则在官员申请人向管理局提交之日起三十(30)天内由进行投资的企业的正式授权官员签发的收据或任何其他证明投资已实际进行的文件,或者如果是长期租赁购买的公寓单位,则自当日起提交契据或合同原件以供核实,并向当局提交契据或合同原件的经核证的真实副本或复印副本证明同,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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