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公民服务委员会 (CSC) 保存的记录的权利指南[CSC 备忘录通告编号5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12月27日
(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 NO. 56,1990 年 12 月 27 日] 公务员委员会 (CSC) 保存的记录的访问权指南雇员。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它还保存和维护行政纪律和非纪律案件产生的法律记录。人事记录与医疗记录一样,涉及个人隐私。其中包含的信息在性质上被视为机密(OP MC No. 78, s. 1964)。因此,对此类记录的访问受到某些限制。根据第 671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公职人员和雇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第 5(e) 条的规定,确保在访问公务员委员会档案记录的权利方面保持一致的政策”及其实施规则第 IV 条第 3 节,特此规定以下指南以供所有相关人员使用: CSC 记录的副本或复制件可提供给已提交书面请求的授权方,其目的是有效和合法。可能允许以下人员访问 CSC 记录:任何与其个人记录有关的请求方;湾。相关雇员所属的机构负责人/人事官员或行政官员; C。法院和行政机构通过强制传票程序行使准司法和/或调查职能,以帮助确定或解决未决案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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