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对《码头行使其准司法职能的暂行实务和程序规则》进行修订的通函[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10月04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89 年 10 月 4 日 53 日 ] 关于修订《码头行使准司法职能的暂行实务和程序规则》的通知 进一步有效和迅速地处理签发公共便利/临时当局证明书的申请/由本机关签发的特别许可证,并为了促进 198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第 109 号行政令“为迅速处理政府所有准司法和行政机构提起的案件提供措施”的目的和目标,以及根据第 125 号和第 125 A 号行政命令,在行使准司法职能时,对“海事工业管理局临时实务和程序规则”的以下修正经海事工业委员会在其董事会中批准198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会议。发布期限第 2 节。特此修订规则 9(听证通知),减少 15 天的公关时间提前十 (10) 天通知,内容如下:“第 2 节。出版物和服务——申请人应安排在一 (1) 份至少十 (10) 份的普通报纸上发布听证通知。听证会日期前几天,并将申请和通知的副本送达受影响的各方,由当局/听证官提供。”作为申请人的直接证词,申请人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五 (5) 天向受影响的经营者送达一份副本,受影响的经营者应提交一份反宣誓书,而不是在聆讯日期之后,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副本。...
介绍对《码头行使其准司法职能的暂行实务和程序规则》进行修订的通函[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3]pdf预览版
介绍对《码头行使其准司法职能的暂行实务和程序规则》进行修订的通函[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5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