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4 号行政命令实施生产共享的指南和程序229[DAR 行政命令编号。 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9月30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9, 1988 年 9 月 30 日] 根据第 1 号行政命令实施生产共享的指南和程序229 鉴于 1987 年 8 月 29 日生效的第 229 号行政命令,提供实施全面土地改革计划的机制,提供了关于生产分享的部分:“第 16 节。生产分享——拥有和/ 或在每年总销售额超过 500 万比索 (P5M) 的租赁农业土地上经营,特此授权执行生产分成计划,其中至少有百分之二半 (2.5) 的总销售额来自生产/此类土地的耕种作为补偿分配给农场工人,超过他们目前获得的补偿;前提是这些个人或实体没有义务支付超过农场工人正常年度补偿的 100%。”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有序有效实施,现制定以下指引和办法,供有关部门指导。部分 1. 术语定义。 ——在本指南和程序中,下列术语应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A. 农业用地是指用于任何生长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农田、盐床、鱼塘、闲置土地和废弃土地。 B. 农场工人包括任何农业工资、薪金或计件工人,但不限于特定农场雇主的农场工人,除非 R.A.第 3844 条另有明确规定,以及由于当前的土地纠纷或不公平的劳动做法而停止工作的任何个人,以及没有获得实质上同等和正规就业的任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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