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监管委员会听证会的实践规则和程序[ERB]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11月20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ERB,1987 年 11 月 20 日] 能源监管委员会听证会的惯例和程序规则 根据第 172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能源监管委员会特此通过并颁布以下议事规则管理委员会进行的和在委员会之前进行的调查、研究、听证会、调查和程序。规则 1 总则 部分 1. 标题——这些规则应被称为和引用作为能源监管委员会听证会的实践和程序规则。第 2 节: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能源监管委员会在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调查、研究、听证、调查和/或任何其他程序的诉状、实践和程序。但是,为了更广泛的正义利益,董事会可以在任何特定事项中,除了本规则之外的任何特定事项,并适用促进命令目标的适当程序。第 3 节. 建设——本规则应自由解释以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并实现第 172 号行政命令的目标。 第 4 节. 定义——为本规则之目的,术语:命令是指创建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第 172 号行政命令。湾。委员会指能源监管委员会。 C。成员应包括主席和任何董事会成员。规则 2 当事人 第 1 节 谁可能是当事人——任何可能受到委员会在特定案件中作出的决定、命令、裁决或决议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都可以出庭和以本规则下文规定的方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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