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举报人奖励的支付方式,将其授予仅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DDB 董事会第 2 号条例] 2,秒。 198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8月19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2,秒。 1981 年,1981 年 8 月 19 日] 规定告密者报酬的支付方式,将其授予仅限于根据第 36 条 (a) 和 (o) 节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根据经修正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根据 1981 年 7 月 21 日董事会会议的决定,特此规定如下: 第 1 节 告密者报酬的支付方式如下: 一个。案件立案后,给予50%的奖励;和 b。经法院书记官证明,控方休庭后支付 50%。第 2 节:如果举报人的信息有助于发现和缉获大麻或其他野生或非法植物,如果不逮捕违法者,则不得奖励这些举报人可能从中提取危险药物。此处使用的逮捕应解释为对违规者的有效监护。第 3 节。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董事会条例或其部分均被取代。第 4 节 本条例应在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完成后十五 (15) 天后生效。采用:1981 年 8 月 19 日(新加坡元) J. C. AZURIN(卫生部长) 主席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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