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船舶类型的船龄和吨位(或 BHP)限制和分类要求[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8年09月10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 1978 年 9 月 10 日 17 日 ] 各种船舶类型的船龄和吨位(或 BHP)限制和分类要求 请注意,海事工业管理局董事会在 1978 年 9 月 15 日的会议上批准了以下指南/限制船舶进口: 船舶类型 最小尺寸限制 最大船龄限制 驳船 总限制 — 拖船 4000 BHP 12 年 LCT 2000 载重吨 10 年渔船 250 载重吨 10 年货船 750-1000 载重吨 8 年 1000 载重吨及以上 10 年渡轮 总计限制 — 客船 无限制 10 年货船 750 DWT 10 年 特种船 例如RO-RO/集装箱/冷藏/等。无限制 12 年 油轮 1000 载重吨及以上 12 年 在有利的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立功案件可额外允许两 (2) 年。所有拟进口的船舶均应由公认的国际船级社入级,即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的认可成员。 1977 年 1 月 1 日的第 10 号 MARINA 通函,在与本通函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保持完全有效。请根据相应的指导。采用:1978 年 9 月 20 日。(SGD.)GENEROS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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