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1 月 13 日 菲律宾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澳大利亚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在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加强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科技合作的好处,达成以下谅解: 执行机构 1. 本谅解备忘录将由澳大利亚政府代表执行工业、技术和商业部以及科技部代表菲律宾政府。目标 2. 双方将: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特别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领域,促进科技合作;湾。促进两国相关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科技交流,以期在研发和商业应用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实施 3. 为实现上文第 2 段所列目标,缔约方将:在双方共同确定的领域中寻找机会并促进联合研发项目。此类区域可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并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湾。通过专家团、人员交流、研讨会讲习班和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两国机构和企业之间加强互动;和 c。交流科学技术信息。 4. 双方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及此后定期审议第 3 款下的合作计划的详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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