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收入条例编号5-99,进一步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 25-20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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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 (RR) NO. 的规定2-98,由 RR NO. 进一步修正。 10-2008,特别是关于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入支付人名单[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1-2014]执行税法第 249 条[BIR 收入条例 NO. 3-91]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B) 条关于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13-2000]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下关于不当累积收入税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2-2001]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5-99]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条。 4-97 关于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BIR 条例第 4-97 号] 6-98]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6-2005 由第 2 号执行命令第 2 节的修订产生。 399 (EO 299),指示内部收入局 (BIR) 建立“无审计计划”(NAP),以加强税收合规性和增加税收[BIR 条例第 20 号。 10-2005]实施第 1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 10653,特别是第 13 个月工资和其他收益的总收入的排除总额增加到 P82,000.00,有效地进一步修改了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2-98[BIR 收入条例第 3-2015 号]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 (L) 节的规定,经共和国法案第 3 节修​​订。 9504,关于允许个人和公司计算其应税收入的可选标准扣除 (OSD) 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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