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破坏公物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6年
1966 年新加坡共和国破坏公物法令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在修订版的授权下编写和出版法律法案 1983 2020 版。 1966 年故意破坏法 第 1966 条 章节安排 短标题 解释 对故意破坏行为的处罚 1. 2. 3. 4. 书面授权或书面同意应要求出示 5. 6. 7. 8. 对某些人 没收物品或事物的权力所犯的罪行 可逮捕和不可保释的罪行 推定 一经定罪,吊销二手商品经销商执照 对破坏公物行为进行惩戒并就某些与公共财产有关的罪行作出特别规定的法案。 1966 年 9 月 16 日 简称 1。本法是 1966 年破坏行为法。1 31.12.2021 2 1966 年破坏行为法 2020 版。解释 2. 在本法中,破坏行为是指政府代表或 (a) 未经任何英联邦或外国的授权官员或政府或任何法定机构或当局或任何合法存在的武装部队的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新加坡公共财产的情况下,或在私人财产的情况下未经所有者或占用者的书面同意 (i) 在任何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上书写、绘画、绘画、标记或铭刻任何文字、口号、漫画、图画、标记、符号或其他东西; (ii) 在任何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上张贴、张贴或展示任何海报、标语牌、广告、账单、通知、纸张或其他文件; (iii) 在任何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上悬挂、悬挂、悬挂、粘贴或展示任何带有任何文字、口号、漫画、图画、标记、符号或其他东西的旗帜、旗布、标准、横幅或类似物;或(b) 盗窃、毁坏或损坏任何公共财产;私有财产是指公共财产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公共财产是指属于政府或任何英联邦或外国政府或任何法定机构或当局或任何合法存在于新加坡的武装部队的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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