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医疗指示规例上限。 4A,RG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预先医疗指示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预先医疗指示 3 确认注册 4 撤销指令 5 确认撤销通知 6 绝症证明 7 良心反对者 附表立法历史 预先医疗指示法案(第 4A 章,第 22 节)高级医疗指令法规 Rg 1 GN No. S 2181997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9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0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0 Feb 22 2022 1st July 1997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预先医疗指示法规。引文 预先医疗指示 2. 就该法第 3 条而言,预先医疗指示(在本条例中称为指示)应采用附表所列的表格 1。注册确认 3. 就该法第 5 条而言,指令注册确认应采用附表所列的表格 2。指令的撤销 4. 根据法案第 7 条,指令的书面撤销和撤销通知(无论撤销是书面形式还是通过任何其他通讯方式)可以采用附表中规定的表格 3。撤销通知的确认 5. 就该法第 7(5) 条而言,收到撤销通知的确认应采用附表所列的表格 4。绝症证明 6.(1) 医生证明某人患有绝症,并根据该法第 9(1) 条要求查阅登记册,应采用表格 5,列于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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