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医疗指示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预先医疗指示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预先医疗指示 3 确认注册 4 撤销指令 5 确认撤销通知 6 绝症证明 7 良心反对者 附表立法历史 预先医疗指示法案(第 4A 章,第 22 节)高级医疗指令法规 Rg 1 GN第 S 2181997 号修订版 1998 年(1998 年 6 月 15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7 年 7 月 1 日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预先医疗指示法规。引文 预先医疗指示 2. 就该法案第 3 条而言,预先医疗指示(在本条例中称为指令)应采用附表中所列的表格 1。注册确认 3. 就该法第 5 条而言,指令注册确认应采用附表中所列的表格 2。指令的撤销 4. 根据法案第 7 条,指令的书面撤销和撤销通知(无论撤销是书面形式还是通过任何其他通讯方式)可以采用附表中规定的表格 3。撤销通知的确认 5. 就该法第 7(5) 条而言,收到撤销通知的确认应采用附表所列的表格 4。绝症证明 6. (1) 医生出具的证明某人患有绝症以及根据该法第 9(1) 条要求查阅登记册的申请应采用表格 5,列于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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