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禁飞)令上限。 6,或 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31日
空中航行(禁止航班)令 目录 1 引文 2 禁止某些航班 3 防止违规的步骤 4 处罚 5 法人团体等的违法行为 6 权力下放 7 令尽管有其他附属立法,但仍有效 附表 国家和地区第 2 段适用的立法历史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第 3 和 13 节)空中航行(禁止飞行)命令 O 6 GN No. S 4552001 REVISED EDITION 2003(2003 年 1 月 31 日)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2001 年 9 月 24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空中航行(禁止飞行)命令。引证 某些航班的禁止 2.(1) 来自或目的地为附表所列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器不得飞越、降落或起飞新加坡,除非得到新加坡政府的明确批准。部长。 (2)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 (1) 项给予批准时,部长应考虑新加坡作为任何国际组织的成员或​​任何国际协议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3) 违反第 (1) 款飞行的航空器的经营者和指挥官将构成犯罪。 (4) 在本段中的导航命令(O 2);飞机。 Steps to prevent contravention 指挥官,就航空器而言,与航空运营人中的含义相同,就航空器而言,指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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