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空中航行(禁止飞行)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禁止某些飞行 3 防止违规的步骤 4 处罚 5 法人团体等的违法行为 6 权力下放 7 尽管有其他附属法例,该命令仍然有效附表 第 2 款适用第 S 455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2001 年空中航行(禁止飞行)令的国家和地区 在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和 13 条赋予的权力时,通信部长和信息技术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9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1 年空中航行(禁止飞行)命令,并将生效2001 年 9 月 24 日运营。 禁止某些航班 2.(1)除非得到部长的明确批准,否则附表所列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不得飞越、降落或起飞新加坡。 (2)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 (1) 项给予批准时,部长应考虑新加坡作为任何国际组织的成员或任何国际协议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3) 违反第 (1) 款飞行的航空器的经营者和指挥官将构成犯罪。 (4) 在本段中的导航命令(O 2);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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