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主管当局 目录 1 2 3 立法历史规划法(第 232 章,第 5 节)任命主管当局 N 7 G.N.第 S 1102001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9 年 10 月 1 日) 2001 年 3 月 1 日 1. 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任命 (a) 根据《市区重建局法》(第 340 章)设立的市区重建局行政总裁为负责执行《规划法》(在本通知中称为《法案》)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规则的主管当局,但该法案第 7 条和第 8 条以及根据该法案第 10 条制定的任何规则除外; (b) 市区重建局的首席规划师是负责执行该法第 7 和 8 条以及根据该法第 10 条制定的任何规则的主管当局;和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最新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c) 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成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在本通知中简称为委员会)主管当局就第 12(5)、25、27、28、29(3) 和 (7)、31、32、33、41、42、43、44、45、47、48 和 57 条而言就第 3 段中规定的任何土地的使用或使用的重大变化,该法案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授予规划许可的任何条件而进行,并指示相关人员和委员会在 (a)、(b) 和 (c) 项中,应在行使各自作为主管当局的职责时,与部长不时任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协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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