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第 38 和 39 条规定的经济处罚) 2007 年法令 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证和启动 2 第 3 号法案第 38 条规定的经济处罚 第 S 241 号法案第 39 条规定的经济处罚 银行法(第 19 章) 银行(金融) 2007 年法令第 38 和 39 条下的处罚 为行使《银行法》第 38(7) 和 39(7) 条赋予的权力,总理办公室高级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该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银行(第 38 和 39 条下的财务处罚)令,并将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生效。根据第 2 号法案第 38 条进行财务处罚。就该法案第 38(7) 条而言,银行未能遵守法案第 38(1) 条对银行施加的任何要求的每一天或其中一部分的罚款应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罚款金额y 对于每一天或其中的一部分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 其中 A 是银行遵守要求所需的流动资产数量的不足; m 是 P 是 (a) 0.5 如果银行在当天结束营业前符合要求; (b) 1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a) 5 在紧接银行未能遵守要求之日(在本命令中称为指定期间)之前的连续 90 天内,该银行已遵守对银行施加的所有要求根据该法令第 38(1) 条; (b) 7 银行在指定期间内仅一次未能遵守该法第 38(1) 条对该银行施加的任何要求; (c) 9 银行在指定期间内不止一次未能遵守该法第 38(1) 条对银行施加的任何要求; r 是新加坡当日的平均隔夜利率,载于管理局互联网网站 http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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