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粮食及农业组织)(修订)令 2007 S 537/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正案)令 2007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9 条修正案第 S 537 号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食品和农业组织)(修正案)2007 年法令 总统行使《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引述为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粮食及农业组织)(修正案)令,并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生效。第 9 条修正案 2. 国际组织(豁免)第 9 条和特权)(粮食及农业组织)命令(O 6)现予修订(a),删除第(1)款并代之以以下段落 (1) 除非新加坡法规放弃任何特权或豁免,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而言,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他们代表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成员国政府代表和本组织理事会主席,如果是本组织理事会主席,则代表本组织理事会主席 (a) (b) (c)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免于人身逮捕或拘留的豁免权,并享有对其所有文件、行李和文件的人身不可侵犯性的扣押;对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及其作为代表的行为的一切能力,应享有各种法律程序的豁免;并且在任何形式的税收的发生取决于居住地的情况下,当他们在新加坡履行职责时或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在新加坡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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