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类别执照)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A 类别执照的排除 4 类别执照的条件 5 条件的应用 附表 类别执照的条件 立法历史 3 受类别执照限制的可许可广播服务 广播法(第 28 章,第 28 节) 9) 广播(类别许可)通知 N 1 GN No. S 3061996 REVISED EDITION 2004 (29th February 200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0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0 Feb 20 February 1996 15th July 1996 1. 本通知可称为广播(类别许可)通知。引文定义 2. 就本通知而言,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指 (a) (b) (a) (b) (c) 在全球范围内为商业、政治或宗教目的提供任何程序的新加坡任何个人通过互联网上网;或通过互联网在万维网上提供任何程序的任何公司或个人团体(包括任何协会、企业、俱乐部、公司、社团、组织或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可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或成立),以及包括任何网络发布者和任何网络服务器管理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根据《电信法》(第 323 章)第 5 条获得许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以下任何人;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或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是指 (a) 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或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处获得互联网接入的人; (b) 谁向全部或部分公众提供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或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处获得的互联网服务; (c) 其互联网服务仅可在单一建筑物、住宅、医院、教育机构、住宅、商业或工业综合体或任何其他单一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内接收,但不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人仅在该人的公司或公司内使用的该人拥有的雇员;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是指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 (a) 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处获得互联网接入的人; (b) 通过租用电信线路、综合服务数字网络、调制解调器或任何其他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全部或部分公众提供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的互联网服务,但不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人为该人拥有的雇员提供的服务,仅供该人的公司或公司内部使用; VAN 计算机在线服务是指根据《电信法》第 5 条获准作为增值网络服务的计算机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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