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类别牌照)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类别执照)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受类别执照许可的广播服务 4 类别执照条件 5 条件适用 类别执照立法历史的附表条件 新加坡广播当局法案(第 297 章,第 21 节) 新加坡广播局(类别许可)通知 N 1 GN编号 S 3061996 修订版 1997(1997 年 1 月 1 日)引文许可证)通知。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 年 7 月 15 日类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定义 2. 就本通知而言,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指 (a) (b) (a) (b) (c) 在新加坡通过互联网在万维网上为商业、政治或宗教目的提供任何项目的任何个人;或任何公司或个人团体(包括任何协会、通过互联网在万维网上提供任何程序的企业、俱乐部、公司、社团、组织或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可注册或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包括任何网络出版商和任何网络服务器管理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以下任何人,根据新加坡电信管理局法(第 323 章)第 26 条获得许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本地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经销商;或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是指 (a) 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或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处获得互联网接入的人; (b) 谁向全部或部分公众提供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或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处获得的互联网服务; (c) 其互联网服务仅可在单一建筑物、住宅、医院、教育机构、住宅、商业或工业综合体或任何其他单一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内接收,但不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人仅在该人的公司或公司内使用的该人拥有的雇员;非本地化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是指 (a) 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处获得互联网接入的人; (b) 通过租赁电信向全部或部分公众提供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处获得的互联网服务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1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线路、综合服务数字网络、调制解调器或通过任何其他有线或无线方式,但不包括向该人自己的雇员提供互联网服务以仅在该人的公司或公司内使用的人; VAN 计算机在线服务是指根据《新加坡电信管理局法》(第...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类别牌照)通知pdf预览版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类别牌照)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