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自愿照料协议)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自愿照料协议的要求 4 自愿照料协议的期限 4A 自愿照料协议的修订 5 自愿照料协议的审查和延期 6 终止自愿照料协议 7 不影响法定权力的自愿照料协议 第 S 413 号《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38 章)《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自愿照料协议)条例》行使第 88(2) 条赋予的权力《儿童和青少年法》,MG (NS) Chan Chun Sing,国务部长,负责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青年社区发展部长的职责和体育,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以引用为儿童和青少年2011 年人员(自愿护理协议)条例,并将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与儿童或青少年有关的重要人员是指人(第 2 节中定义的护理人员除外) (1) 是家庭成员或其他人 (a) 密切参与儿童或青少年生活的人; (b) 与儿童或青少年有密切关系的人; (c) 谁在儿童或青少年的生活和照顾中发挥重要作用; (d) 与该儿童或青少年有亲属关系的人,如果该儿童或青少年的父母双方,或该儿童或青少年该人有一名或多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都无法找到,尽管尽了合理努力找到他们。...
儿童和青少年(自愿照料协议)条例 2011 S 413/2011pdf预览版儿童和青少年(自愿照料协议)条例 2011 S 413/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