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视听记录)条例 2018 S 571/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018 年刑事诉讼法(视听记录)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适用的陈述和视听记录 4 其他规定的观看适用视听记录的场所 5 与适用的陈述和视听记录有关的犯罪 6 期间持有录音设备观看适用的视听记录 7 第 5(1)、(2) 和 (4) 条和第 6 条的豁免 8 可逮捕的罪行 9 相关官员授权的条件 第一附表 相关官员 第二附表 规定地点 No. S 57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诉讼法典(第 68 章) 2018 年刑事诉讼法典(视听记录)条例 为行使《刑事诉讼法典》第 428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做出以下规定条例引述及生效 1. 本条例是《2018 年刑事诉讼法(视听记录)条例》,并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视听记录相关的 (a) 指以下任何一项(i )该视听记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副本; (ii) (iii) (iv) (v) 包含在视听记录中的视觉图像集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副本;包含在视听记录中的声音集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副本;包含在视听记录中的任何视觉图像的照片或屏幕截图; (i)、(ii)、(iii) 或 (iv) 项所述的任何副本、照片或屏幕截图的副本;但 (b) 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 包含在视听记录中的任何视觉图像的绘图; (ii) (A) 视听记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抄本;或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B) 视听记录的汇总;就第 3(a) 条所述的陈述或视听记录而言,相关人员中包含的声音是指 (i) 如果该陈述是在刑事调查期间由第附表第 1 项以下任何一项 (A) 该公职人员在该附表第二栏与该公职人员对面提及的公职人员; (B) 检察官; (C) 由检察官授权行使相关官员权力的任何副检察官; (ii) 如果陈述是在刑事调查期间记录的,而不是由附表 1 第一栏中提到的任何公职人员记录,则以下 (A) 检察官之一; (B) 由检察官授权行使相关官员权力的任何副检察官; (b) 包括 (i) (ii) 如果陈述或视听记录是在上诉法院或总法庭之前制作的,或者是《守则》第 235(7) 条所述命令的主体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书记官长; S 10472020 wef 02012021,如果陈述或视听记录是在家庭法院或青少年法院(家庭司法法院书记官长)之前制作的,或者是该法典第 235(7) 条所述命令的主题;和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iii) 如果声明或视听记录是之前制作的,或者是《守则》第 235(7) 条中提到的命令的主题,地区法院或治安法院,州法院的书记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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