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改造培训)条例 2018 S 723/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2018 年刑事诉讼法(改造培训)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申请 1 引证和启动 4 改造培训中心的拘留 5 改造培训中心审查委员会 6 委员会的组成 7 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8 法定人数 9 委员会程序 10 给予决定或建议 11 专员或授权人考虑建议 12 从改革培训中心释放后的监管期 13 召回令 14 召回令对监管期的影响 15 释放从事就业、教育课程等 16 撤销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7 过渡性规定 No. S 723 刑事诉讼法典(第 68 章) 2018 年刑事诉讼法典(改革培训)条例 行使第 428(2)(a) 条赋予的权力) 和 (f) 的刑事诉讼法,部长 fo r 法律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是 2018 年刑事诉讼法(改造培训)条例,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专员是指根据《监狱法》(第 20 章)第 20 条指定的监狱。 247);委员会指根据第 5 条设立的改革培训中心审查委员会;被拘留者是指根据《刑法典》第 305 条规定的改造训练判决被拘留在改造训练中心的任何人;部长是指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部长;就根据监管令从改造训练中心获释的人而言,召回指要求该人向该改造训练中心或任何其他改造训练中心报告;召回令是指委员会、专员或第 13(1)(b) 条中提到的授权人根据第 13(1)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的召回令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1 2022 年 2 月,要求从改造培训中心释放的人员到召回令指定的改造培训中心报到重新拘留;有关人士指被拘留者; (a) (b) (c) (a) (b) (c) 根据监管令释放的人;或根据第 15(1) 条下的指示被每日释放的人;撤销条例是指 2010 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培训)条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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