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豁免)令 2011 S 175/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2011 年职业介绍所(豁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豁免第 S 175 号《职业介绍所法》(第 92 章) 2011 年职业介绍所(豁免)令 行使第 4(2) 条赋予的权力《职业介绍所法》,人力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1 年职业介绍所(豁免)命令,并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豁免 2.(1) 以下(a) 任何人在新加坡从事职业介绍所,或为一个或多个人以任何身份受雇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工作或活动,完全使用世界通过互联网的万维网; (b) 任何维护和运营任何工作公告板或任何其他平台以放置新加坡法规在线信息或与之相关的信息的人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雇用一名或多名员工任何身份的人,并且没有以其他方式在新加坡从事职业介绍所或从事任何工作或活动,或与雇用一名或多名以任何身份的人有关的工作; (c) 代表任何雇主向根据《雇佣外国劳动力法》(第 91A 章)第 3 条指定的工作准证主管提交任何申请的任何人,该申请是该法所要求的,并且没有其他情况的人在新加坡从事职业介绍所或从事任何工作或活动,为或与雇用一名或多名以任何身份的人有关。 (2) 任何居住在新加坡以外的人,在连续 6 个月内进入新加坡并在新加坡停留不超过 30 天,以在新加坡从事或与雇用一名或多名以任何身份的人有关的任何工作或活动应豁免该法第 6 条,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b) 该人必须获得局长的批准才能注册为豁免人;该人在新加坡从事此类工作或活动期间必须保持注册为豁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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