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可操作的国民服役令和通知)条例第 1 章。 93, RG 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04月01日
入伍(准备就绪的国家服务命令和通知)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代码和动员中心的分配 4 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和无线电通信寻呼机提供服务 5 负责在动员中心报告的准备就绪的国家服务人员立法历史 入伍法案(第 93 章,第 29 和 33 节)入伍(可操作的国家服务命令和通知)条例 Rg 6 GN No. S 3451989 REVISED EDITION 1999 (1st April 1999)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18th August 1989 1. 这些法规可以被称为征兵(Operationally Ready National Service Orders and通知)条例。定义二、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动员中心是指由有关当局指定的负责准备服役的国民服役人员报到服役的场所。代码和动员中心的分配 3.(1) 主管当局可以通过亲自递送或挂号信寄给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负责准备好国民服役的人的信函。用文字、图形或符号向该人分配任何代码或代码,并指定一个动员中心。 (2) 主管当局可以通过以第 (1) 款规定的方式发送的信件,更改或撤销如此指定的任何代码或代码,或更改根据该款指定的动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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