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殡仪馆)规例章。 95, RG 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环境公共卫生(殡仪馆)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殡仪馆检查 4 许可证申请 5 进入殡仪馆和设施 6 照明和通风 7 防腐室 8 仅在防腐室准备尸体 9 被许可人的职责10 注册 11 处罚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113 节) 环境公共卫生(殡仪馆)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Rg 5 GN第 S 2811973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 月 31 日) 1973 年 9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环境公共卫生(殡仪馆)规例》。释义 二、本条例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是指人的尸体,但不包括遗骨或骨灰;看守人指由持牌人指定负责管理殡仪馆的人;检查官是指根据《生死登记法》(第 267 章)授权证明任何死者的死因的检查官;执照是指根据该法第 67 条颁发的执照;被许可人是指许可证的持有人;注册医生是指根据《医疗注册法》(第 174 章)注册或被视为注册的人。检查殡仪馆 3.(1) 总干事或授权官员可以 (a) 随时进入并检查殡仪馆; (b) 检查与殡仪馆有关的任何簿册或登记册或任何其他文件; (c) 要求该殡仪馆的持牌人或看守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供他认为必要的信息,以确定该殡仪馆是否已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建立和使用、管理、维护或运营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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