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纠正工作令)规例章。 95, RG 15
环境公共卫生(纠正工作令)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对违法者的通知 3 报告程序 4 工作时间的核算 5 身体不适 6 违法者的义务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21B(4) 节) 环境公共卫生(纠正工作令)条例 Rg 15 GN编号 S 4471992 修订版 2000(2000 年 1 月 31 日)1992 年 11 月 1 日引文工作令)条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环境公共卫生(Correctiv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对违法者的通知 2.(1) 发出纠正工作令的监督官应在纠正工单要求进行工作(在本条例中称为工作)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违法者,说明该工作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小时数,违法者应当(2) 如果未按照第 (1) 款发出通知,第 (1)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纠正工作指令无效。 报告程序 3. 任何违规者 (a) 向监督报告(b) 在根据第 2(1) 条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后 15 分钟向监督人员报告工作;或(c) 经注册医生证明在医学上不适合他需要从事的工作类型的人,不得为纠正工作令的目的从事任何工作,并且监督人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为该违法者确定另一地点、日期和时间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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